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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勞基法》第36條的「裁量基準」即將出爐,勞動部近日邀請水電燃氣、旅遊運輸、媒體及屠宰業開會討論有關例假可挪移的裁量基準,最快下周四將上網預告。依勞動部規劃,未來只要符合公眾生活便利、重要年節特殊需求、境外工作或其他特殊原因的短期任務,例假就可挪移,形同最長可連上12天班未違法。《勞基法》第36條雖規定7天中應有1天例假,但內政部(當時為勞工主管機關)1986年曾做出函釋台內勞字第398001號,認為如必要時經勞工同意後可以在每7天的周期變動,也就是若將例假移到7天週期的頭和尾,期間可連上12天班。後來勞動部在立院要求下,於6月29日公告8月起廢止此函釋,但卻又在上路前緊急召開記者會宣布暫緩,將另訂裁量基準決定哪些特殊情況可以不用「7休1」。依勞動部規劃,此「裁量基準」將限定在3種範圍,包括公眾生活便利(如年節交通運輸)或特殊原因(如台電海底電纜布纜、中油海上油源探勘),重要年節特殊需求,或是境外工作(如媒體出國採訪、導遊帶海外旅遊團)等短期任務。依勞動部規劃,若符合上述3種狀況之一,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,再經勞工本人同意者,就可將例假在週期中挪移,形同最長可連上12天班;但同時也要求僱主必須考量勞工健康與安全,若勞工覺得無法負荷,隨時可以終止例假的調整。勞動部強調,令釋絕對不是要「特例變通例」,僅有少數「特例中的特例」才能夠適用,最快下周四預告,屆時各界也可繼續反映意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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